世界文化遗產考试

名辞解释﹕

1.世界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明确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定义其一是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洞窟以及联合体;其二是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其三是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

2.自然文化遗产

自然文化遗产,是指分布在国家内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自然文化双重遗产。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首次提出这一概念,并对其做出了界定并强调了自然文化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其第4条重申:自然文化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国家的责任。

概念之学理:1、文化多样性理论。不同时代、地域文化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此种不同正式人类活动、交流与创作的源泉,它如同生物多样性一样,是人类社会平衡的必要条件,使得人类发展有更多的选择。而现今社会面临着全球化的巨大压力,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文化走向单一化,人类创造面临枯竭的危险。2、伦理的需要。出于尊重人权和自由,尤其是处于弱势的少数族群文化的考虑。因为文化和人权、自由有着密切的关联。每个族群都应有自我创造文化的能力和权利。

自然遗产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自然遗产包括以下内容:

  ▲构成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存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3. 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几方面:(a)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 表演艺术;(c)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遗与世遗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世界文化遗产都是人类的创造,离开了人的参与,它们既不能产生,更谈不上长期存在;二者也有重合的地方。其区别是关注点的不同:世界文化遗产所关注的主要是人工的、有形的、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这些遗产基本上是不可再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关注的主要是精神、技艺和创造等非物质形态的因素。

自然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区别在于:(1)自然遗产是通过自然力量的作用形成的,由于从审美或科学的角度看,具有普世性价值,所以才需要保护,其形成的动因和过程都是大自然自身的变化,并没有主观的人的因素的参与;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无论其创造,还是其传承,都需要有人的参与,离开了人的参与,根本就谈不上有非物质文化遗产。(2)自然遗产的产生和存在主要是大自然自身变化的结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人类的继承和发扬,否则可能会消逝。

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非遗的关系:这两者之间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关于民间文化,有的专家下了这样的定义,即“农耕时代民间的文化形态、文化方式、文化产品,一切物质和非物质的遗存”。这说明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时代特征(农耕时代)和民间特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条》(简称《示范法条》)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规定是:“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尤指:(1)口头表达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4)有形表达形式,如民间艺术品、乐器、建筑艺术形式。”从规定中可以看到,二者有共同的地方和共同的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便是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中也有一部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它们之间相互交叉的部分便是其共同点。但也有不同之处:(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不属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一部分是由民间的百姓创造,并通过它们传承下来的,但也包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官方创造和保留下来的文化遗产(如南京云锦),这后一部分文化遗产却不属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通常,这些文化遗产是在官方主导下,动用了民间的智慧、技艺创造出来的,但并不允许在民间使用和流传,只是在宫廷或上层这些特定的范围内运用,并在官方指定的团体内传承。(2)属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并不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法条》所规定的“有形表达形式,如民间艺术品、乐器、建筑艺术形式”,其形式本身便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民族民间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之间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彼此也难以涵盖对方。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景观遗产的关系
    文化景观遗产是199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6届世界遗产大会上提出来的概念,作为“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遗产包括了“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有机进化的景观”和“关联性文化景观”三种类型,其主要意义是“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与以往的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实际上,“有机进化的景观”主要是自然景观,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景观的这两种类型的规定是:“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关联性文化景观”,即“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所以,只有“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和“关联性文化景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系。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界定文化景观遗产的实质和入选的名录看,这些景观因为人类的杰出创作或与人类的文化的深刻联系而具有了重要的价值,而且,这些景观大都是作为即成文物、遗迹或景观而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这些景观本身、物质本身。所以,“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和“关联性文化景观”中的一小部分既有景观价值,又体现了独创性的技艺的部分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我国的庐山、菲律宾安第斯山上的稻米梯田、英国的布莱那维工业景观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      第一,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作为艺术或文化的表达形式而存在的,体现了特定民族、国家或地域内的人民的独特的创造力,或表现为物质的成果,或表现为具体的行为方式、礼仪、习俗,这些都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而且,它们间接体现出来的思想、情感、意识、价值观也都有独特性,是难以被模仿和再生的。 第二,活态性(或无定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人的价值,重视活的、动态的、精神的因素,重视技术、技能的高超、精湛和独创性,重视人的创造力,以及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出来的该民族的情感及表达方式、传统文化的根源、智慧、思维方式等,世界观、价值观、审美观等这些意义和价值的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有物质的因素、物质的载体,但其价值并非主要通过物质形态体现出来,它属于人类行为活动的范畴,有的需要借助于行动才能展示出来;有的需要通过某种高超、精湛的技艺才能被创造和传承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传承都需要语言,都是动态的过程。 第三,传承性。从历时性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靠世代相传保留下来,一旦停止了传承活动,也就意味着死亡。而且,往往是口传心授,打上了鲜明的民族、家族的烙印,传承人的选择和确定主要着眼于与被选择者的亲密关系与对其保密性的认可。通常,以语言的教育、亲自传授等方式,使这些技能、技艺、技巧由前辈那里流传到下一代,正是这种传承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延续有了可能。第四,变异性(亦称之为传播性、移植性或可借入性)。从共时性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或通过一方有意识地学习、另一方的悉心传授,或老百姓之间的自发地相互学习等文化交流方式得以流传到其他民族、国家和区域,这就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但这种传播呈现出活态流变的性质,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有共享成为可能,而且这也是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区别之一。第五,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个时代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一定时代、环境、文化和时代精神的产物,必然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由于它基本上是集体的创造,从而与局限于专业或专家的文化拉开了距离,这就导致了它的综合性,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是与物质文化遗产联系在一起的。其综合性表现在:从其构成因素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各种表现形式的综合,如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戏曲就蕴涵了文学、舞蹈、音乐、美术等多种表现方式;从功能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认识、欣赏、历史、娱乐、消遣、教育、科学等多种作用。第六,民族性。民族性是指为某一民族独有,深深地打上了该民族的烙印,体现了特定民族的独特的思维方式、智慧、世界观、价值观、审美意识、情感表达等因素。有时,随着文化交流的深入,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到了其他地方,但不同民族仍然会使其打上不同民族文化的烙印。2001年,我国的昆曲获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而民族性就是其重要的价值之一。昆曲出现于明代,有600多年的历史,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在中国戏曲史上具有中要的地位,被称为“百戏之祖、百戏之师”。昆曲反映了江苏昆山地区的文化传统,通过历史变迁中人物命运的转折,反映出了封建社会晚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人生感悟等时代特征。昆曲是剧作家、戏曲音乐家和表演艺术家的集体智慧的结晶。昆曲成功地吸收了唐诗、宋词和元曲的文学传统,唱词由诗歌、散文和方言组成,诗歌主要用于歌唱,散文及方言主要用于人物的独白或对话,其风格典雅,长于抒情,委婉、细腻、富有诗意地表达了人物的各种情感;其音乐旋律优美、婉转、流畅而悠远;其唱腔富有典范性,对许多戏曲剧种的唱腔有很大的影响;其唱段的内容与形式则是高度和谐的有机整体,既对演员的唱、念、做、打等功夫要求高,又需要完美的结合与表现;昆曲还因其剧目丰富和对我国戏曲传统的发扬而有了“活化石”的美誉。昆曲融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于一体,有高度的综合性,这增强了其难度和表演的复杂性。同时,由于其高雅的审美趣味与今天人们的审美趣味出现了差异,因此呈现出衰落的趋势,一旦消失,不可能再生。从昆曲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看,昆曲的表演方式和所反映的内容都具有很强的民族性,打上了浓厚的中国文化传统的烙印,这才是其存在的主要意义。第七,地域性。就一个民族来说,每一个民族大都有自己特定的生活和活动的地域,该地域的自然环境对该民族有很大影响,进而会在此基础上形成该民族的文化特征。通常,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一定的地域产生的,与该环境息息相关,该地域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水平,以及日常生活习惯、习俗都从各个方面决定了其特点和传承。既典型地代表了该地域的特色,是该地域的产物;也与该地域息息相关,离开了该地域,便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条件,也就谈不上保护、传承和发展。

   

4.文化多样性

2005年10月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文化多样性」被定义为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

  我们对待文化多样性的正确态度应是:既要认同本民族文化,又要尊重其他民族文化,相互借鉴,求同存异,尊重世界文化多样性,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原因则是:尊重文化多样性 是发展本民族文化的内在要求;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实现世界文化繁荣的必然要求。应遵循的原则是:各民族文化一律平等。

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必须尊重文化的异质性,承认文化没有优劣高下之分。但异质性和文明冲突互为矛盾,涉及到全球化。

《文化多样性公约》将文化的多样性、平等性、尊严性纳入保护范围其法理在于人权中的自由、宽容、理解。

 

5.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

197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一个国际公约。旨在通过和有关国家定立公约的形式,组织协调各国力量,共同保护属于全人类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对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内涵做出了界定,规定了各缔约国的义务,并决定成立一个政府间委员会即世界遗产委员会,设立世界遗产基金,规定了国际援助和教育计划等方面的内容。中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

因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等,于1972年通过本公约。此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首先是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其次是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最后是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6.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于2003 年10 月17 日通过此公约。公约的宗旨其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二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其四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以及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等。

 

7.长城

长城是古代中国在不同时期为抵御塞北游牧部落联盟侵袭而修筑的规模浩大的军事工程的统称。长城东西绵延上万华里,因此又称作万里长城。现存的长城遗迹主要为始建于14世纪的明长城,西起嘉峪关,东至辽东虎山,全长8851.8公里,平均高6至7米、宽4至5米。长城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造的伟大的奇迹,是中国悠久历史的见证。它与天安门,兵马俑一起被世人视为中国的象征。

 

8.泰山

泰山,通常指我国的五岳之首,又称东岳。海拔1545米泰山位于山东省中部,自然景观雄伟高大,有数千年精神文化的渗透和渲染以及人文景观的烘托,著名风景名胜有天柱峰、日观峰、百丈崖、仙人桥、五大夫松、望人松、龙潭飞瀑、云桥飞瀑、三潭飞瀑等。泰山于1987年被列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名录。

 

9.故宫

故宫,即在封建王朝统治结束的时候前王朝皇帝所居住工作的宫殿建筑群,现多指北京故宫博物院。故宫始建于1406年,1420年基本竣工,是明朝皇帝朱棣始建。故宫南北长961米,东西宽753米,面积约为7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5万平方米。宫城周围环绕着高12米,长3400米的宫墙,形式为一长方形城池,墙外有52米宽的护城河环绕,形成一个森严壁垒的城堡。故宫宫殿建筑均是木结构、黄琉璃瓦顶、青白石底座,饰以金碧辉煌的彩画。故宫有4个门,正门名午门,东门名东华门,西门名西华门,北门名神武门。

  故宫的建筑依据其布局与功用分为“外朝”与“内廷”两大部分。“外朝”与“内廷”以干清门为界,干清门以南为外朝,以北为内廷。故宫外朝、内廷的建筑气氛迥然不同。1987年,北京故宫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10敦煌莫高窟

莫高窟俗称千佛洞,被誉为20世纪最有价值的文化发现、“东方卢浮宫”,坐落在河西走廊西端的敦煌,以精美的壁画和塑像闻名于世。它始建于十六国的前秦时期,历经十六国、北朝、隋、唐、五代、西夏、元等历代的兴建,形成巨大的规模,现有洞窟735个,壁画4.5万平方米、泥质彩塑2415尊,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佛教艺术圣地。近代发现的藏经洞,内有5万多件古代文物,由此衍生专门研究藏经洞典籍和敦煌艺术的学科——敦煌学。1961年,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1987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11.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一般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简答题﹕

1. 博物馆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博物馆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可分为以下三点﹕

    其一是博物馆可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阵地。因在博物馆中那些保存下来的文物藏品是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收藏、研究和保护文物藏品,就是保护文化遗产。所以,保护文化遗产理所当然地成了博物馆的首要任务。没有文化遗产,就不会有博物馆,没有博物馆,文化遗产的保护就失去主要阵地,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其二博物馆是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平台。在文化遗产的宣传上,博物馆有其他新闻媒体无可比拟的优越性。首先,博物馆是以实物、图片或者模型为内容,通过展览的形式向观众进行直观的宣传,这种形式较之其他形式更容易让观众接受。其次,参观的自由性和宣传的长期性是博物馆的又一特点。博物馆常年对外开放,在开放时间内,观众随时都可以进馆参观。其他宣传媒体则不同,报纸不可能经常挪出版面来宣传文化遗产等。最后,博物馆依靠自身的人员优势、场地优势、技术优势,为文化遗产的宣传提供了各种有利条件。文博工作者他们长期战斗在文物保护第一线,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业务水平,在文化遗产保护上是排头兵。

    最后博物馆是野外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力量。在我国,博物馆里所收藏的文物标本只不过是文化遗产中极少的一部分,绝大部分物质文化遗产诸如历史建筑、古墓葬、遗址、遗存以及古村落、历史街区等都不在博物馆内。在我们地市级特别是县级,博物馆往往既承担着文物行政职责,又担负起博物馆标本的收藏、研究和展示的任务,而野外文化遗产的调查、保护、维修、考古发掘,打击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打击非法文物交易、文物走私,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等已经成为地县博物馆的最重要工作。

    

2. 某一个法律性文件的内涵和意义

《示范法条》

20世纪50年代起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逐步引起了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关注。一些非

洲、南美的发展中国家首先提出了建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制度的主张。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突尼斯、玻利维亚、智利、摩洛哥等国家在国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层面上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都明确在版权法框架下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

70年代起,应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开始致力

于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研究,于1982年6月至7月共同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以防

止非法利用和其他有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示范法条》的制定为实现

民间文学的地区和国际保护开辟了道路。

《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是1972年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此会议上通过的一个国际公约。《公约》的宗旨是: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 ,全人类共同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内容主要是如下四个方面: 1确定世界遗产的标准。2设立保护世界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制定《世界遗产目录》、《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给世界遗产提供援助。3设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4确定缔约国的责任与权利。

《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意识到了国家作为遗产保护单位的不完整性,首次提出了世界文化遗产的概念,认为所有这些文化、自然遗产都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为全人类保存这些遗产,这是人类文化史上重要的观念跃进。同时它还致力于通过国际社会的集体性援助来帮助相关国家做好保护工作,并为世界遗产的保护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极大地提升了世界遗产的保护水平,

 

《文化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1年召开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首次将保护与促进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提升到

国际社会应该接受的基本伦理准则的高度,首次承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

遗产,指出各社会群体和社会均有创造、传播自己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基本权

利。与《宣言》相关的还有一份《行动计划》,它希望通过数年努力,建立一个与

《宣言》相对应的法律框架,进而制定一份有关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法律文书,它就

是拟议中的《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根据教科文组织总干

事!""%年&月限量散发给各国政府的报告,教科文组织专门为此成立了一个由

#’位独立专家组成的国际多学科小组,经过半年时间已经拟订出公约的草稿,

并且正在就它的形式与内容广泛征询各会员国政府的意见,并且拟将它作为未

来提交给政府间专家会议讨论的基础。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并起草这样一份人类文化多样性公约,无疑是关

乎全人类福祉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文化史上特别重要的整体性观念转变之一。

在某种意义上,它可以被理解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一种逆向的结果,意味着地理

大发现时代以来已经持续了几个世纪的西方中心论,正是经由西方文化真正巩

固了它的全球性统治地位这一过程,才显示出它本质上的缺陷,而经由全球化的

浪潮,人类的有识之士显然已经决心开始从基本的伦理价值层面上,唾弃这种文

化偏见。因此,《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很可能成为人类文

化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如果说人权公约的制定以及为越来越多国家签

署,昭示了对人类社会构成基本准则的某种特定理解被普遍接受的过程,使人权

最终成为一种公认的普世性价值,那么,《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制定以及最终的签

署,就意味着关于文化以及文明间关系准则的一种新的理解,将渐渐为世界普遍

接受,并且成为普世性的价值。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中国近代的文物古迹保护的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在专业建筑师的主持下,整修了一批古建筑。50年代至90年代,保护、整修的项目大量增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若干值得探讨的保护理论。通过总结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物古迹保护理论,在大多数从业人员中取得共识的条件已经成熟。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和地方还都颁布了一些有关文物古迹管理和保护工程的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专业性阐释,以及相应的行业规贝弓。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环境中,文物古迹的保护及其价值取向,都面临新的课题。拓展保护观念,坚持保护原则,为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订明确的保护工作准则已势在必行。为此,中国国家文物局、美国盖蒂保护所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编写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目的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吸收了澳大利亚的《巴拉宪章》文本和制定的成功经验,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准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是准则正文;第二是对准则中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深人地阐述;第三是文物保护的典型实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中、美、澳三方的成功合作的典范。它表明保护文化遗产是世界人类进步的表现和共同要求,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进行多国和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具有广泛的前景。.

标志着中国文物保护有了自己的声音,有了总结性的章程。《准则》吸收国际经验也有自己特色,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3. 文化多样性原则

    文化多样性有以下八项原则﹕  

    其一是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只有确保人权,以及表达、信息和交流等基本自由,并确保个人可以选择文化表现形式,才能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任何人都不得援引本公约的规定侵犯《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或受到国际法保障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或限制其适用范围。

  其二是主权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在其境内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措施和政策的主权。

  其三是所有文化同等尊严和尊重原则。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前提是承认所有文化,包括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文化在内,具有同等尊严,并应受到同等尊重。

  其四是国际团结与合作原则。国际合作与团结的目的应当是使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能力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创建和加强其文化表现手段,包括其新兴的或成熟的文化产业。

  其五是经济和文化发展互补原则。文化是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所以文化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同样重要,且所有个人和民族都有权参与两者的发展并从中获益。

  其六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文化多样性是个人和社会的一种财富。保护、促进和维护文化多样性是当代和后代的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

  其七是平等享有原则。平等享有全世界丰富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所有文化享有各种表现形式和传播手段,是增进文化多样性和促进相互理解的要素。

  最后是开放和平衡原则。在采取措施维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时,各国应寻求以适当的方式促进向世界其他文化开放,并确保这些措施符合本公约的目标。

 

4. 政府在文化保护中的作用

答﹕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要作用有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是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科学的保护规划可以对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形成整体保护。从我国文化遗产的特点来看,许多大型文化遗产分布范围广,其保护和利用综合性很强,政府必须将其纳入与之相关的社会城市发展规划,使保护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有效的、科学的、合理的统筹协调,实现文化遗产的完整保护。

    其二是制定政策法规。政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一方面确

立了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引导资源配置和利益调整,指导具体的政府执行部门开展保护工作,如2006年《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等。另一方面鼓励文化遗产保护行为,如不少地方的政策中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捐赠资金以此拓宽资金来源,并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企业提供了税收的优惠。政策法规还打击文化遗产的破坏行为,惩罚犯罪分子,从制度层面为保护工作提供保障,如1987年《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

    其三是筹集资金。资金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文化遗产的鉴定、修缮、

管理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政府筹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政府财政投入,近些年财政部每年都要投入数亿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最为脆弱、面临破坏损毁威胁最大、保护任务最急迫的古代文化遗存实施全面的保

护。二是倡导社会捐赠。包括公民的个人捐赠和企业以及其他一些组织的捐赠。三是通过政策引导企业投入。例如在德国,政策规定商人维修、翻建旧房,可以少缴营业税。

    其四是宣传教育。政府可以通过学校教育、媒体宣传来提高公民的保护意

识,使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自觉转化为群众的行动。宣传和教育的方式还有举办讲座、定期免费开放博物馆等。如我国河南省在2005年举办了国内首个“文化遗产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最后是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涉及到了城市

规划、居民生活、文化鉴定、遗产修缮等众多方面和众多利益群体。在组织协调方面,政府的作用主要包括成立主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确定机构组织人员及其相应的职责、协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与企业和居民的利益纠纷等等。政府充

分调动文物、文化、城建、环保等各种力量,整合资源,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进行协调,以保证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顺利进行。

    以上是政府在文化保护中的作用。

 

论述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与存在问题

   我过自2004年全国人大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迅速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在民众层面上的反应是感觉到许多在日常生活中不被注意的东西被赋值。在学术层面上的反应是“准备不足,仓促上阵”,相关学科从冷门到热门进而引发学术井喷,但总体来看理论研究还处于较低水平,多为旧瓶装新酒。在政府层面上的反应是06年文化部成立联席会,准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同时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级名录的建立(目前已公布3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生态区的建立。具体情况如下:

1、 非遗普查。此项工作从05年开始,目前已搜集到的非遗数目约56万项。

2、 名录体系建设。建立了四级名录体系,目前拥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26项,国家级1028项。

3、 传承机制。由国家财政对非遗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补贴。

4、 文化生态保护区。在闽南、徽州、青海热贡、汶川羌区建立了四个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整体性保护。

5、 非遗的传习展示。目前已建设非遗博物馆424座、民俗博物馆179个、非遗传习所2126个。

6、 合理利用。目前已逐步开展对非遗的生产性保护。

7、 国际交流。

8、 保护机构建设。在文化部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司,11个省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30个省级市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同时开展了古籍保护、《文艺集成志》编纂等工作。

特点:政府是绝对的主导者,涵盖了保护的方方面面

优点:社会反响大

缺点:前期学术性缺乏的弊端逐渐显现。具体表现为:

1、 名录资本化 名录的本意是为了展示多样性,唤起保护意识,履行加入《公约》的义务,更多的是一种责任。但在发展中国家中,名录的文化价值被拿来和商业价值挂钩,这造成了重开发,轻保护的状况。名录被用来进行商业宣传,尤其是对于一些产权尚不清晰,或者属于不定主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问题更大。在我国也出现了借非遗保护之名大肆圈地,兴建各类文化园、生态园的状况。强势资本介入保护,使得非遗保护工作的商业性上升,民族性下降,导致资本化、市场化、商品化。

2、 重点模糊化 一些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问题被认为规避。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界定问题。产权的界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非遗保护、开发会大量涉及到较难界定的集体产权问题,这一问题在很多时候被规避。又如宗教问题,在我国,民间信仰和民俗宗教大量存在,而它们中有很多与现行的宗教政策向冲突,这给它们的保护工作造成了一种尴尬局面。这些问题从对非遗进行长期、有效保护的角度来看,实际上都无法被模糊,被规避。

3、 保护运动化 一些保护工作基础不够扎实,保护工作局限于少数人,公众未能被充分调动,没有起到提升文化自觉的作用。一些调查也不够深入,重视非遗项目的申报和选产却轻视了保护和传承,同时还伴随着政府威权的滥用,如各地关于某些文化事项的起源地之争。

4、 文化解读快餐化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读出现千篇一律的情况。本质上是由于保护者的学者本为思想,不尊重文化持有者的解释,造成主客倒置。

(附)解决方法:1对保护观念进行调试2政府工作要理清,把握好方向,做好监管服务,其余还应与专家、百姓共同协商3研究工作要加强,改变目前轻记录、重研究、调查不够的状况。4对产权、民间信仰等问题要正确面对

 

2.龙门可窟的文化价值和文化内涵
    在文化内涵方面,龙门石窟集中分布在古都洛阳之南伊河两岸峭壁上的龙门石窟,是中国石窟艺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世界石窟艺术中公元5世纪至8世纪中叶间最为辉煌壮美篇章。龙门石窟始创于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之际(公元493年),北魏以降,中经东魏、西魏、北齐、隋、唐、五代、宋、明诸朝,断续历经400多年的开凿,其中公元5世纪末至8世纪中叶最为兴盛,是中国早期后段和中期石窟艺术的典范。两山窟龛造像以数量之多,规模之大,题材多茁壮成样,雕刻精美,蕴涵丰厚而蜚声中外。以北魏和唐代造像达到当时艺术的顶峰及匠心独具的皇家风范,中原风格而异于早、晚期石窟。以碑刻题记数量为世界石窟之最而被誉为“古碑林”。以造像内容广涉佛教信仰的众多宗派甚至包括道教的题材也是石窟艺术中所罕见。龙门石窟延续时间长,跨越朝代多,所处地理位置优越,自然景色幽美,更是许多石窟难以比拟的。龙门石窟以大量的实物形象和文字资料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许多领域的发展变化,对中国石窟艺术的创新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龙门石窟的历史、艺术、科学和鉴赏价值,使其成为石窟艺术系列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代表作之一,应当受到全人类的重视和保护。
    而在文化价值方面﹕
    其一龙门石窟是世界现存伟大的古典艺术宝库之一。 龙门石窟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两山现存窟龛2345个,雕像10万余尊,碑刻题记30多万字。整个石窟规模宏大,气势磅礴,雕刻精湛,内容丰富,被誉为世界最伟大的古典艺术宝库之一。
    其二龙门石窟对中国石窟造像艺术变革做出了重要贡献。龙门石窟有自身成套而独特的雕塑艺术语言,揭示了雕塑艺术创作的各种规律和法则。自石窟艺术传入中国后,新疆等边远地区的早期石窟艺术,乃至云冈昙曜五窟都较多地保留了陀罗和秣菟罗艺术的成分。而龙门石窟则是远承印度石窟艺术,近继大同云冈石窟风范,与魏晋洛阳和南朝先进而深厚的汉族历史文化相融合、碰撞开凿成的。所以龙门石窟的造像艺术一开始就有“改梵为夏”,对民族审美意识和形式规律的悟性与强烈追求,使石窟艺术呈现出了中国化、世俗化的趋势。
    其二龙门石窟的碑刻题记是一部涵盖多种学科的“石史”。龙门石窟的碑刻题记多达2840余块,凡30多万字,其数量居世界石窟之冠。它不仅是龙门石窟历史沿革的文字记录,还是一部涵盖多种学科的石刻史料。一龛造像,一座洞窟,如果缺少文字记录,对其年代、价值就难以确认。而龙门石窟许多有纪年的题记,不唯是龙门石窟考古断代与分期排年的绝对佐证和标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中国石窟考古的准绳的圭臬。
    其四龙门石窟是石窟艺术中典型的皇家风范。自石窟艺术传入中国后,皇家直接开窟造像,除云冈的昙曜五窟等造像外,龙门石窟是北魏、唐代皇家贵族发愿造像最集中的地方,也可说它主要是皇家意志和行为的体现,具有浓厚的国家宗教色彩。所以龙门石窟的兴衰嬗变,不仅反映了中国历史上公元5至10世纪皇室崇佛信教的盛衰变化,而且因与众多的重要人物和历史事件有关,也在某些侧面披露了中国历史上一些政治风云的动向和社会经济态势的发展。龙门石窟这一突出的特征是其它石窟无法匹敌的。
    其五龙门石窟是佛教众多宗派的集成。龙门石窟就聚集了佛教众多宗派的造像。在一处石窟中集聚了如此多的佛教宗派造像,在全国石窟中极为罕见。这就大大地丰富了石窟造像的题材内容,反映了龙门石窟初、盛唐时期的中心地位,也为研究佛教宗派的活动及其仪轨提供了实物形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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